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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15:5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各类经济、法律等问题,确保用印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校法定名称章,指天津外国语大学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

(二)校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

(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

(四)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印章;

(五)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

(六)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党委、行政授权的全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并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刻制印章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校级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办公室持上一级党委或行政单位批准成立的批件及证明信函,前往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二)处级单位印章的刻制。新成立的处级机构或更改名称的处级机构,需要刻制印章时,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更名)的公文,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办理刻章手续后,申请单位持公函、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到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三)处级单位下属科级单位印章的刻制。各处级单位下设科室原则上不刻制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的,由各处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单位正职负责人签字同意,附学校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经学校办公室核审后刻制。(附件1:《天津外国语大学刻制印章申请表》)。

(四)各种业务专用章的刻制。财务专用章等各种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刻章手续。

(五)其他印章的刻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刻制印章的机构,应由处级机构提出申请(应包括该机构的基本职能、承担的任务、印章使用范围、印章保管人等具体情况),附学校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经学校办公室审核、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刻章手续。

(六)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由申请单位持原章和刻制印章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刻章手续。

第五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学校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在发文公布后方能启用。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在领用新印章的同时上交学校办公室封存归档,以备日后查考。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原则上自行文日起即行停用。对于学校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校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六条 各类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所规定的名称。印章刻制的规格以及式样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规范,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印章一般为圆形,其中,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直径为4.2厘米,处级单位印章直径为4.0厘米,科级单位印章直径为3.8厘米。其它机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学校印章:

(一)党委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公函、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

2.由组织部批准的入党志愿书;

3.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

4.以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颁发的荣誉证书;

5.出国出境政审;

6.其它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二)行政校章:

1.以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

2.向校外单位发出的函件;

3.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

4.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5.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本科生和研究生毕业证(含中英文复印件)、学位证、肄业证、学历证明、各种荣誉证书、聘书、职称证、退休证等;

6.以学校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业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7.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材料;

8.各类须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声明、申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9.经校领导批准的其它需要使用行政校章的文件及材料。

(三)学校钢印: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工作证、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退休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

(四)党委书记签名章:

1.出国政审用章,凭学校发布的有关出国文件,依据组织部门审查意见,在政审表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2.职称政审用章,依据政工职称评审部门审查意见,在职称评审表格上加盖书记签名章。

3.其它事由用章,一律须经书记本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用章。

(五)校长签名章:

1.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意向书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2.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各种校级聘书、荣誉证书;

3.以校长个人名义发出的信函以及校长明确批示需要使用校长签名章的文件信函、证明等。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证明等。其它事由需用学校办公室印章,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或业务专用章除外。

(三)校内各单位公章均不得对外使用在请示、报告、专报和具有证明性的文书上,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除外。除财务专用章外,各类印章不得用于发票和收款收据。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九条 学校用印实行用印单制度,用印单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制作。申请用印者必须如实逐项填写,交学校办公室留底备查;若需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用印者需提供,否则不予用印。(附件2:天津外国语大学用印申请单)。

第十条 以学校党委、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津外大校、津外大党、津外大请、津外大函等),加盖校印,凭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逐级签字的拟文稿,经办公室公文秘书校核后用印。

第十一条 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各类证件,由职能部门统一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指派专人承办,经学校办公室校核后用印。补办证件,需由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办公室复核后用印。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荣誉证书和各类聘书等,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校会议讨论确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指定专人承办,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等法律文书,加盖校印,均须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校长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第十四条 有关教学、科研等的各类研究报告、成果鉴定,各类专利、基金申请,项目、成果和奖励申报,基建、维修项目申报,设备仪器进口报关、申请免税,干部因公出国审批,外籍教师、留学生居留等外事手续,月财务报表,银行汇兑,公车年检等各类常规性申报材料和证明性材料,由经主管校领导授权的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学校办公室用印。

第十五条 校领导名章按学校印章有关规定使用。校领导交学校办公室保管的私人印章,除已经校领导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 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书或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单位负责人在底稿上签字同意,经学校办公室校核后,方可用印。其中外文函件,若加盖学校印章,需先由用章单位签字盖章并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再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学校印章时,须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核准后用印,并补办用印手续;涉及学校重要事项时需电话报请相关校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学校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校印章。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印章要明确使用范围,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用印。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学校钢印、学校印章、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各单位安排专人保管印章。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特殊情况必须携出使用时,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规范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重要事项的用印,要根据职权划分情况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印章,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并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印章的交接手续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主持并记录备案。印章管理人员要定期整理用印留存的材料,对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各类材料在使用印章时,经办人均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名,并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用印时要认真审阅用印内容,严格按规定使用印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1.《印章使用申请表》内容与实际材料不符的;

2.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3.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4.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5.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由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履行登记手续);

6.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7.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8.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9.其它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应遵循保密要求,要随用随开锁,严防私用、盗用公章,以确保印章的安全(对于因印章被盗用而产生的后果,保管人员应该负法律上的责任)。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学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二十五条 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寒、暑假期间用印时间为白天正常值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需提前进行用印申请。

第二十六条 外出会印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并确保印章安全。原则上不在校外套印印章,确需套印的,要及时销毁印模。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学校办公室同意,私自刻制公章;或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印章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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